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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健身场地设施。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
2.是否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3.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6.是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
2.重点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要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开放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3.发现违规问题及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设施相关信息。
(五)监管程序
1.体育行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体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七)处理措施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指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除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2.是否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3.是否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4.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 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
2.重点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要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主体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3.发现违规问题及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监管程序
1.体育行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体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七)处理措施
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责任追究
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从事游泳、潜水、攀岩等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经营活动是否经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2.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是否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4.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
2.重点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要求从事高危险项目经营的主体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3.发现违规问题及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监管程序
1.体育行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体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
(七)处理措施
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责任追究
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公共体育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的管理主体
(二)监管内容
1.公共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公共体育场所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3.公共体育场所应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
2.重点检查:对重大体育活动期间的公共体育场所组织专项检查;
3.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要求体育场馆管理主体提供有关禁烟工作的台账资料;
2.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3.发现违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管程序
1.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设立禁烟工作宣传劝导志愿者队伍;
3.积极配合爱卫会做好禁烟的各项共工作。
(六)职权依据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七)处理措施
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未配备禁烟标志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分。
(八)责任追究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